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二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是指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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