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就医地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就医地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就医地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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