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药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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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