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第二十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药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