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区、市)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