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