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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