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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