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五章 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门诊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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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