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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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