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