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就医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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