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为参保人提供自助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实时上传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至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