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