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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