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制定本规程。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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