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制定本规程。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