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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