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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