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