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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