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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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