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停止认可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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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