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第六十四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