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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