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