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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