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