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