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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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