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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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