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