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