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