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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