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