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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