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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