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规模引导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