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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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