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