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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