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三十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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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