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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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