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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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