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 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标准控制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 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