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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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