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标准控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