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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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