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布局优化第十二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