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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