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七条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