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猪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