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供港澳活猪的检疫项目包括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口蹄疫、狂犬病、日本脑炎和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乙类促效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