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供港澳活猪的检疫项目包括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口蹄疫、狂犬病、日本脑炎和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乙类促效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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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