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活猪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