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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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