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