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海关接受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或汽车接驳运输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实际数量、运输工具牌号、日期和兽医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准予出境。 (二)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准予出境。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海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无有效检验检疫标志的供港澳活猪,不得出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