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供港澳活猪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等单证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