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四条经启运地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猪,由海关总署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4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