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猪来自海关注册的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猪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核定供港澳活猪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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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