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在活猪启运48小时前向启运地海关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